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后勤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耐用品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使用部门、使用人应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精心使用,爱惜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职责:
1、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报学院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2、负责学院年度或学期内固定资产增加的计划编报、论证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上的)和大宗物资的购置,邀请相关部门组织的院招标小组共同参与;
4、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编码、登记、标签等工作,为每一项固定资产建立“身份证”;
5、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监督、清查和流向管理;
6、负责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
7、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和参与大型修缮改造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8、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及时调整和纠正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实物帐,财务帐);
9、检查和监督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并执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2、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明确各室资产的具体责任人,接受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岗位职责;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帐;
4、申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加的计划、要求、理由;
5、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转移、退还等流向管理;
6、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申报工作,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7、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及时申报维修,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使用功能;
8、协助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册,增减数额及时记帐,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
9、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应及时申报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记帐
第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按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帐进行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6、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大类设置会计帐目进行核算;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即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仪器,体育器械;
3、一般设备。即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品、家具、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即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是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即指图书馆和其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即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条 后勤处财务办公室按固定资产分管范畴设立“房屋和一般设备”、“教学仪器和图书”分户帐,定期与后勤处资产办公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核对帐目,并履行资产手续的监督:凡符合固定资产入帐条件的,一律依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增减报告单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办理有关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履行资产手续的监督,否则应当拒绝报销与资产相关的费用。对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添置计划进行初审,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或学期)购建计划。按学院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或大宗一般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
第十六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所有固定资产都应填写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一式四联,分别作为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登记的原始依据。
第一联:主管部门留存,作为登记实物管理分类帐的依据,也是与财务部门核对的唯一凭据;
第二联:财务部门记帐,作为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会计凭证的唯一的原始凭据,并以此作为与资产管理部门对帐的依据;
第三联:使用单位留存,作为实物管理分类帐的依据;
第四联:存根。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的填写,由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填写,部门主管签字后进行固定资产编号,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用垫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填写验收单,进行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对缺少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单的固定资产发票应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后勤处资产办公室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登记,以清查后的结果作为依据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帐。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到主管部门填写“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固定资产领用单”作为实物管理分类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三联。分别作为主管单位、领用单位记帐的凭据。
第一联:主管部门留存。作为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流向管理的依据;
第二联:领用单位留存。作为使用单位实物帐的凭据;
第三联:存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领用单填写后,须经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领用单位主管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调拔、移交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增添和更换固定资产,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1、使用部门按学院要求编报本单位下年度(下学期)增添和更换设备计划,报资产管理部门。
2、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添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后编制学院固定资产添置计划,报后勤处。
3、后勤处经审核确认后报院领导审批。
4、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审批表统一购置、分配、调整。对量大和大型设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考察、论证、招标。购置后调拨到各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一般工作人员工作调动,资产交接程序:
1、离岗人员先清理由本人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填写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资产交接表;
2、本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资产交接表,并检查资产完好状况;
3、有明确接收人员的资产,由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监交,暂时不能明确接收人的,由兼职资产管理员暂时接收;
4、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将岗位变动交接表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部门领导、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应由兼职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所占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编造清册并与使用人核实,部门领导进行核查,以备向接收方移交。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监交组,对资产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资产交接完毕后,由资产主管部门签发“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资产主管部门签发的“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交接手续履行完毕告知书”,办理人员调整手续,否则拒绝办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对购置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建、维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按时归档。
第三十条 院办产业和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折旧费和租金。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指学院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等。
第三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机械产品20年以上;电子产品10年以上。)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再无利用价值的;
5、因能源消耗过大又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因对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省教育厅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图书资产的报废,首先要在院、系资料室之间进行调剂或向全院师生转让,属于过时、过期且无收藏和利用价值的图书资产,经过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进入报废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一般行政设备报损、报废的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超期使用或已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有使用价值的进入调剂处理程序,无使用价值的进入报废程序;
2、无修复价值的一般设备;
3、经确认属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经济性能差的一般行政设备;
4、按照学院整体规划需更新改造的一般行政设备。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处理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损、报废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填写报损、报废单,报上级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实施报废;
2、报废残值处置,由资产主管部门会同技术、财务等职能部门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招议标小组确定价格。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学院后勤处财务,列入专项基金;
3、资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领导批示后的报损、报废单,统一与后勤处财务办办理帐务核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
1、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内的一般行政设备由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后勤处领导批准实施报废;
2、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或大型设备由后勤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院董事会审批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经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设备报废单位可将多台报废仪器设备拆卸后重新组装调试并经技术检验合格后再生利用。再生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主要任务: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确定资产价值、界定所有权归属,落实使用责任人。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目标: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各类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经营性资产价值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评价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在资产清查结束后,规范处理调剂和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对全院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在全院进行普查的基础上,一般采用各系、处等使用部门自查和资产主管部门组织专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并应不少于每半年专查一次,确保学院帐实相符,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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